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资助办法 (2014年11月修订)

2023-09-27 1771
字号:
分享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以下简称《资助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资助类型和对象

一、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含应、往届毕业生)、直招士官(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

二、学费减免。学费减免是指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三、退役士兵学费资助。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根据《关于将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退役士兵学生纳入学费资助对象的通知》(教助中心〔2013〕100号)精神,对于符合《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第一条第2款“改革单独考试招生办法”规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中的退役士兵学生,也纳入资助范围。

第三章  资助金额

2014年7月1日之后入伍的学生,按新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凡是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生和退役士兵学生,从2014年秋季起,学费减免、学费资助的标准均按照新标准执行,之前学期学费减免、学费资助的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符合新资助标准条件但已申请成功的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学生,今年可对差额部分进行申请。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 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获国家助学贷款的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审核: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逐一审核,对有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校要与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确认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 批准入伍后加盖公章,将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四、学校—复核:学校对《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补偿或代偿。

第五章  资金的发放

一、学校将在收到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补偿学费;对于办理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代替学生按照还款计划,在收到代偿金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剩余的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和帐户。

二、如应征入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经费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学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三、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退役复学生资助学费资金后,分年度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并将开具的按年度缴纳学费的收据交学生本人。

第六章  附 则

一、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与《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及上级单位的文件精神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生发展处负责解释。


您所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招生信息 > 资助与奖励

热门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