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奖励管理规定(试行)

2023-09-27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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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努力成才,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在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科技创造及社会服务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的表彰和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学生,如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取消荣誉资格,收回证书,并追回所发奖金。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定,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间不兼评外,其他各类奖学金之间可以兼评,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专项奖学金兼评后,奖金只按照学年度奖学金最高额度发放。

第五条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六条  学校设有以下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学习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授予以下荣誉称号:

(一)个人荣誉称号

1. 三好学生

2. 优秀学生干部

3. 优秀大学毕业生

4. 优秀团员

5. 优秀团干部

6. 社会工作、文娱、体育积极分子

(二)集体荣誉称号

1. 红旗分团委

2. 活力团支部

3. 文明寝室

4. 优秀学生社团

第八条  学校设立若干单项奖励:凡在校内、外各类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一定成绩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如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运动会、文艺演出等竞赛,获得名次的集体或个人

第三章 奖励的评定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评定办法参见《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评定办法参见《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习奖学金的评定

(一)评奖范围

在册的大一、大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毕业班级除外)。

(二)评奖条件

1. 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无参与打架、使用违规电器等现象,严格以大学生行为准则要求自己,学年内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意欠费情况;

3. 学习奖学金以参评学年学习成绩为标准,按其排名而定;学习成绩排名计算方式:

成绩=(学分*课程成绩+……+学分*课程成绩)/总学分

4. 学生参评学年素质学分达到优秀标准。

(三)评定比例

学习奖学金评定比例原则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2%以内,具体名额以当年下发文件为准。

(四)奖励方式

颁发荣誉证书及每人每学年700元奖励。

第十二条“三好学生”的评定

(一)评奖范围

在本校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评奖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明确的是非观,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2. 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文体活动,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社会工作,在树立优良校风、学风中发挥模范作用;

3. 在参评学年获得学习奖学金(不包括学习进步奖学金);

4. 根据《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在参评学年素质学分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前30%以内;

5. 体育学年成绩不低于80分,且无旷操记录。

(三)评定比例

“三好学生”评定比例原则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2%以内,具体名额以当年下发文件为准。

(四)奖励方式

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

(一)评定范围

在本校注册的各类学生干部。

(二)评定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明确的是非观,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2. 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文体活动,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社会工作,在树立优良校风、学风中发挥模范作用;

3. 在当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一学年整,组织、协调能力强;

4. 根据《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在参评学年素质学分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前30%以内;

(三)评定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比例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4%以内。

(四)奖励方式

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优秀大学毕业生”的评定

(一)评定范围

当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二)评定条件

“优秀大学生毕业生”分省、校两级,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

业生中择优选拔。

1. 政治素质好,积极要求上进,模范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无恶意欠费情况,在就业过程中讲诚信,无违约情况。

2. 学习成绩优秀,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补考科目;曾获得校级学习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同等条件下,获取计算机一级证书、英语三级证书以及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

省级优秀毕业生需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评选产生,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排名在本专业前15%以内,且无补考科目,还须获得学习奖学金和荣誉称号或国家级奖项(国家励志奖学金不算在内),在有关重大活动或比赛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注:各项过级证书和奖学金、荣誉证书复印件请辅导员签字确认,并随申报表一并上交)。

3. 同等条件下,获取计算机一级证书、英语三级证书以及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考虑。

4. 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锻炼标准。

5. 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三)评定比例

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人数控制:毕业学生总数的3%内:

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人数控制:毕业学生总数的6%内。

(四)奖励方式

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优秀团员”的评定

(一)评定范围

当学年度在团委注册的共青团员。

    (二)评定条件

1. 必须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保留团籍的党员和预备党员不参评;

2.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关注时事政治,具有较强的政治是非辨别能力,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旗帜鲜明地跟党走;

3. 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能够模范遵守和执行学生守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4. 遵守团的章程,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组织开展的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能主动完成团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有较强的团员荣誉感;

5. 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在学十大文化活动有突出表现。

6. 根据《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在参评学年素质学分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前50%以内;

(三)评定比例

     “优秀团员”的评定人数控制 :各系团员总数的3%。学生组织成员总数的5%。

(四)奖励方式

     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优秀团干部”的评定

    (一)评定范围

      当学年度在团委注册的共青团干部。

    (二)评定条件

1. 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能较好地完成党团布置的工作任务,同时结合我两大优势和十大文化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成绩突出;

2. 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能与其他学生干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精诚团结,能够深入团员青年,了解同学们的思想状况,工作热情,作风民主,群众威信高。

3. 根据《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在参评学年素质学分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前30%以内。

   (三)评定比例

“优秀团干部”的评定人数控制:各系团员总数的2%。学生组织成员总数的3%。系部院上不重复推选。

   (四)奖励方式

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文娱、体育积极分子”的评定

    (一)评定范围

      在本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评定条件

1. 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能较好地完成院、系的工作任务,同时结合我两大优势和十大文化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成绩突出;

2. 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社会工作、文娱、体育等活动,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项工作,在树立优良校风、学风中发挥模范作用;

3. 根据《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在参评学年素质学分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前50%以内;

   (三)评定比例

社会工作文娱、体育积极分子”的评定人数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8%以内。

   (四)奖励方式

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红旗分团委”的评定

(一)评定范围

     团委所属各团总支。

(二)评定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带领全体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经常开展时事政策和理论学习等思想教育活动;

2. 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对所属团支部管理严格、规范,能够抓典型,树典型,学习风气浓,倡导时代新风尚;

3. 能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经常向同级党的组织汇报工作,并取得支持,“推优”工作细致、深入、成效大。班子成员经常参与重大活动,活动无失误、滞后现象、关心广大同学的学习、生活情况;

4. 班子机构健全,人员齐备,组织生活经常化、制度化;

5. 积极完成院团委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评定比例

“红旗分团委”的评定比例控制,分团委总数的30%以内。

(四)奖励方式

颁发奖状并给予每个“红旗分团委”1000元现金奖励。

第十九条  “活力团支部”评定

(一)评定范围

团委所属各团支部。

(二)评定条件

1. 团支部自身运转情况。团支部组织健全,支部委员整体素质高团结协作分工明确,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定期开展团组织生活会,进行正常的团支部发展工作,按期缴纳团费,缴纳率到达99%以上。

2. 团支部始终坚持按时按章过团组织生活,定期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具有教育意义的主题团日活动与主题教育活动,活动参与率到达95%以上。

3. 团支部推优入党情况。团支部积极开展宣传,响应党 组织和团组织的号召,进行推优入党工作,宣扬正确的是非观和价值观,使大家积极的向党组织靠拢。

4. 团支部学风建设情况。团支部与班委会配合良好,在班级中营造良好的班风,学风,激发同学们的积极性,带动同学们努力学习,经常开展班级素质拓展活动,在支部内形成强大的凝聚力。

5. 校园十大文化建设以及香港项目参与情况。团支部成员积极参加校园十大文化建设和香港项目的活动中,参与率到达90%以上。

(三)评定比例

“活力团支部”的评价比例控制:全院团支部总数10%以内。

(四)奖励方式

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文明寝室” 称号的评定

(一)评定范围

在校学生寝室。

(二)评定条件

1. 全寝室同学尊敬师长,团结和谐,共同上进;

2. 能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侵蚀,清除精神污染,自觉抵制反动,淫秽书画和音像制品;

3. 遵章守纪,制度坚持好。寝室内制度健全。能严格按时作息,无人乱接电线和违章用电,节约用水,不浪费粮食。积极防火,防盗,爱护公物 ,不留非本室人员,生活秩序良好;

4. 寝室卫生好。寝室内能坚持每日一次小扫除,每一周一次大扫除,随时保持室内清洁;物品放置整齐,无乱丢果皮,纸屑和乱倒污水等现象;

5. 学习成绩好。寝室内学习风气浓厚,能互帮学习,寝室成员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良好以上;

6. 全寝室无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同学。

7. 每周内务成绩在85分及以上。

(三)评定比例

“文明寝室”评定比例控制:全院寝室总数的10%以内。

(四)奖励方式

颁发文明寝室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社团”的评定

(一)评定范围

团委注册的各学生社团(协会)。

(二)评定条件

1. 学生社团必须每学期正常开展活动,不存在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在同学中形象良好,社会评价高,有一定的影响力;

2. 学生社团内部组织管理有序,分工明确,成员之间团结、和睦,能积极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

3. 学生社团在本学年至少有一项具有适合本学生社团特点并有一定独创性的活动,并在全院具有较大影响力,为丰富同学课余生活、宣传我校做出较大贡献。

(三)评定比例

“优秀学生社团”评定比例控制;全学生社团总数的20%以内。

(四)奖励方式

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社团发展实物奖励。

第二十二条单项奖的评定

(一)级单项奖由学生发展处审批立项。

(二)奖励方式

1. 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运动会、文艺演出等竞赛,获得名次的集体或个人,根据主办部门方案给予奖励

2. 获团体奖或其他等级奖酌情奖励;

3. 学年度审批立项的单项奖,原则上每学年评定表彰一次。

第四章 评 审

第二十三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办法

(一)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学生发展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发展处。

(二)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励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励的评定办法,审批全校性奖励获得者名单。

第二十四条各分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评审小组由五人或七人组成,各分院党政领导,辅导员应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十六条学生荣誉称号评定采取(个人或集体)申报制。凡具备申请荣誉称号比本条件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均可向各学院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具备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学生个人的奖励评审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各分院,一份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八条  各分院初评结果须面向全分院公示七天,学校最终评审结果面向全校公示七天。对评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师生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反映,公示期后不在受理投诉意见。  

第二十九条  评定表彰后,奖金的发放按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各类荣誉称号

(一)违反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二)在试读或延长学制期间。

第三十一条  各分院奖励评审小组应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标准,对申报奖励的学生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按评定条件进行考查、评审和组织推荐。

第三十二条  学生荣誉称号原则上每学年评定一次(优秀毕业生评选除外),每年10月份前后评定上一学年的学生荣誉称号。

第五章 申 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个人对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各分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应在收到答复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分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年综合测评及推优结果,统一由学生发展处组织审核后报院长会议审批通过,并召开全校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团学荣誉称号评定以“五四”文件为准,其它荣誉称号评定按照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学生奖励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师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取消有关荣誉称号、物质奖励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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