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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勤工助学工作秩序,使我校勤工助学工作步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其自立精神,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拟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大一、大二学生。
第二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实行申报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学生应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申请勤工助学,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学习优秀者、表现突出者优先。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由学校统一管理,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个人的学业。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校纪校规、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由校团委统一组织和管理。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政策和具体实施意见;
(二)负责建立学校勤工助学档案;
(三)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设置和审批;
(四)负责组织校内勤工助学招聘会;
(五)负责校内勤工助学日常管理、指导、协调与沟通;
(六)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七)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八)负责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的表彰;
(九)其他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项。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用工方式
第七条 我校勤工助学岗位主要包括学生工作助理、办公室工作助理、行政工作助理、党务工作助理、图书馆协理员、宿舍管理助理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申请岗位时,用人单位须在每年的六月底,申请下一学年的用工情况,详细填写《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明确需要设置岗位的性质、数量、工作时间、对学生能力的要求,并确定岗位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并在学期末送至勤工助学办公室。
第九条 勤工助学办在每年的九月中旬组织召开勤工助学招聘会,按“贫困生优先,优秀者优先”的原则招聘学生。
第十条 招聘的程序是:
1.勤工办在学工网上统一公布拟招聘岗位;
2.学生申报、填写《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面试申请表》;
3.参加招聘会;
4.初选合格人员,报送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考核、初步确定录用名单,并填写《四川长江职学院学生用工信息统计表》;
5.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6.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备案)并公示,确定各单位勤工助学和实习岗位名单。
第十一条 对于不合理或不符合规范的岗位,勤工助学办公室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上岗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申请周期内(一学期)不再更换。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需提前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人单位和校团委的双重考核。用人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考核,校团委进行抽查。考核合格者准予发放当月勤工助学补助并继续留在该单位该岗位工作;不合格者停止发放补助,并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四条 凡是被辞退的勤工助学人员一律不再享有再次勤工助学的机会,如有特殊情况,则予以酌情处理。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每学期末都要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写出书面总结,以此作为评选先进和下一学期聘任的依据。
第六章 补助标准及发放
第十六条 按照我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报酬由学校财务处发放。
第十七条 岗位性质分为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岗位不同、工作时间不同、工作量的不同,勤工助学补助为每月150-400元不等。
第十八条 工资每月发放一次,每月20日用人单位将上月用工情况(考勤、工作量等)核实并将工资报送单发至勤工助学办公室,经审核后由学生发展处统一报人事处,人事处再把相关情况报到财务处,勤工办到财务处统一领取现金并发放给学生。
第七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指定一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并报学生发展处备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职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上岗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难或危险工作,确保学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的时间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学生期末考试期间不得安排学生上岗,以确保学生有充裕的时间学习备考。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每学期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严格考核,每学期末对学生表现作出综合鉴定,及时报送勤工助学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岗位有变动时,应及时报送勤工助学办公室。
第八章 上岗学生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上岗学生聘用期限原则上是一学期,若要求续聘,需重新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上岗学生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若擅自离岗者将扣发或追回最后一个月的补助。
第二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按时保质完成岗位任务。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下降者;
(二)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不能改进的;
(四)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四川长江职业学院院委员会、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