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2023-09-27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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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材厅函[2010]16号)文件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奖励标准与基本评审条件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4.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严格掌握评审标准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高校,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2.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评审工作参照国家奖学金评审的规定执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原则上应该位于评选范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绩排名前10%,前10%确实无法评出,可以扩展到前20%。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可以在前30%以内,并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三、国家助学金评审

国家助学金奖励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直接纳入困难学生库,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评审工作参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规定执行。

四、申请受限条件

1.如有以下情况的学生不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以及同等条件下不能优先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

2)综合考评不合格者;

3)有酗酒生事、打架斗殴、自残等违纪违规行为。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年获得奖励资助后,将奖励资助金用于购置高档用品、奢侈消费、请客送礼的,本学年符合助学金申请评定条件的,将取消资助资格;符合申请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的不得再申请。

3.上学年获得奖励资助后,没有履行诚信承诺行为,出现成绩明显下降或有违纪违规情况的,本学年符合申请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将取消资助资格,并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

4.获得评定资格的学生,获奖前后必须在校表现良好,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视学校荣誉为己荣誉”的提高和维护学校荣誉。针对助学金获得者,若出现获得评定资格或已获部分奖金后表现下降等情况,取消后续获奖资格,并作诚信不良处理,记录在案。

五、本办法由学生发展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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