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江职业学院章程

2023-01-30 15541
字号:
分享

 

四川长江职业学院是2010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秉承“创新、专注、细节、责任”的精神,遵循“以人为本、打造品牌、争创一流、走向国际”的办学理念,坚持“专业建设差异化、人才培养品牌化、办学发展国际化”的办学思路,致力于“多元办学、工学结合、衔接贯通、服务社会”的办学模式,着力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向着建成“省内一流、特色鲜明、美誉度高”的高职院校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法规范四川长江职业学院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学校英文名称:Sichuan Changjiang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洛路828号。法定住所地与法定注册地址一致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如果学校属性发生变化将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 学校办学定位是立足成都、服务成都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面向社会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10元。

第九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登记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学校实行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事会领导、校长负责、党委监督、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十一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与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十二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十三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四川树德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万元由举办者四川树德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金方式出资。

十四 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复制事会会议决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查阅学校会计账簿;

)依法提出学校的变更、合并、分立、终止,经理事会决议后实施;

)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拟定管理和考核措施的方向;

)推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法人代表人选举办者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可按照理事会决议程序获取相应报酬;

)为学校的发展规划及重大事项提出意见,经理事会决议后实施;

十一)根据经济发展及社会的需要,提议调整学校办学规模理事会决议后实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五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学校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办学收益;

(四)举办者依法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科学发展;

(五)以出资额为限对学校的亏损和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六)增加办学投入,为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保障;

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协调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争取本科层次专业建设,积极发展国际学生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学校实行不完全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十七 学校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执行四川省下达的招生计划,招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上级批准招收的退役军人等新型学员、社会考生等

学校的招生范围以审批机关批准的招生范围为准。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学校坚持效益、结构、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按照高等学校发展规律,适度调整办学规模,当前在校学生规模为15000人。

十九 学校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应当与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学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向理事会建议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制定各专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根据社会需求、学校条件,组织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学生学籍和日常管理;

)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依法与国(境)内外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一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师生员工、社会的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或完善党的组织设置,健全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本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有权参与学校各类重大事项的决策监督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学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武装保卫部等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方式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一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二条 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纪律检查监督。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四川长江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监督检查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查处学校各级干部和教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其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四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五条 群众团体。学校建立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等多种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三十六 学校实行理事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是学校的策机构是学校法人财产权管理者。

第二节 决策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 决策机构的形式与构成。学校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成员有11人,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8人)、校长(1人)、学校党组织负责人(1人)、教职工代表(1人)。

以上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荐;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批复同意,经法定程序进入;校长经聘任后自然成为成员,任期届满后自动退出,但同意的,可继续担任成员;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学校按照法定程序自主决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可否作为教职工代表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可连选连任。

理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理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理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及成员任职条件会设1人,副1副理事长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理事会职权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与领导核心,负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会下设机构的负责人;

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拟定投资方案批准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决定重大基建建设与设备采购项目;

审批学校的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方案及薪酬方案;

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和终止;

(八)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按照学校章程规定选举产生下一届学校理事会;

(十)决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十)决定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十二)设立或解散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十三)对学校领导班子进行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十四)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经费进行学年度审计和对学校领导班子进行离任审计;

(十五)决定变更学校举办者;

(十六)决定与学校有关的其它重大事项;

(十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赋予的其它职责。

上述事项中,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理事长职权长负责组织会重要活动,协调工作,督促检查会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会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议

(二)检查理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学校财务状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长因故不能履行前述职权的,由副理长代为履行。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会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4月召开。会议需有2/3以上包括本数成员出席方为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1/3(含本数)以上提议,长可以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会临时会议;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召集和主持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过的决议与定期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的通知召开理事会,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四十四 理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长召集和主持;副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职的,由长指定的其他召集和主持;长无法指定的,由举办者指定。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1/2(不含本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2/3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学校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四十七 应对会作出的决议承担责任。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或者学校章程,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应承担对学校的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校长的任职条件

学校设校长1人,由理事长推荐,经理事会组成人员2/3以上同意后聘任,校长的任期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连聘连任。校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十九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理事会的领导下,依法依规治校,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四)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组织拟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六)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向理事推荐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九)聘任、解聘学校教职工(经理事会聘任或解聘者除外),并确定他们各自的职责;

(十)决定学校教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

(十一)在理事会或理事长授权范围内,代表学校处理对外事宜;

(十二)在理事会或理事长授权的范围内,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等文件;

(十三)本章程和学校权限规则所规定的其它事项,以及理事会或理事长授予的其它职权。

五十 校长的责任

(一)校长要接受会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以及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

(二)校长(及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会批准,不得兼任学校以外其它办学机构或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不得擅自办学或为他人进行与学校同类的办学及从事其它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三)校长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担任。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签字人,对外代表学校进行民事活动

(二)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三)未经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的文件或重大合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不发生效力

(四)法定代表人因从事与法定代表人身份无关的民事活动而产生的责任由其个人承担;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权违反法律法规或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监督机构设置学校设立监事,共5,由举办者代表,党组织纪检负责人,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党组织纪检负责人及党的基层组织代表由学校党组织确定,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举办者推荐,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确定

五十三 监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第五十二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校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五十四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监督学校财务

检查监督学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对教育教学工作和校园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有权自行组织对学校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

检查学校资产的管理与维护保全情况

理事会提出监督的重要事项和学生、教职工要求监察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中有权发言,但不具有表决权。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五十五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三节 内设机构

五十六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变更、撤销内部组织机构,合理调整各机构的职能,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党委职能部门由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五十七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系)是学校教学及学术活动的主体机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规定和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学术交流、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

处(部、室)等党政(群团)机构是经学校授权,履行参谋、执行、督导和服务职责的职能部门,其设置数量和负责人职数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相关规定确定。职能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

五十八 学院(系)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共同领导、民主集中、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五十九 学校通过理事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

六十 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理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校务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其他有关人员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明确决定。

第四节 民主管理

六十一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负责人由教职工代表大会2/3以上通过选举产生,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六十二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参与学校的管理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作出书面形式的会议决议,并有相关人员的签字。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六十四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六十五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运行与表决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人数达到全体教职工代表2/3以上(包含本数)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方可召开。

除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人的选举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不包含本数)通过方为有效。

六十六 学校工会制度

学校教师有权依法组建工会,工会负有团结教职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协同理事会、校长等开展相关教学管理工作的义务。工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学校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损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其纠正,以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利

(二)学校处分教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三)学校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侵犯教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代表教职工与学校进行交涉,要求学校予以改正

(四)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及时向学校党组织汇报学校的民主管理工作

(六)其他工会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领导下的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可在院(系)设立相应的分团委。

第六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由学生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学生行使职权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学生会主席由全体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第六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委员会。学生委员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由学生自治管理,独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校、院(系)两级学生会。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和评估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价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委员会建立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委员会。建立以学校为主导、学院(部)为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全体教师和学生等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协同联动的多层次立体化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

七十三 建立第三方社会评价机制。社会评价主体包括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和用人单位等办学利益相关方。评价对象包括学校、学院、专业、课程等总体情况。

七十四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应符合《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审定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审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等。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

七十六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15人组成,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提名,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学校校长聘任。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重大事项;制定学校授予学位工作细则,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和撤销等相关事宜。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教学单位下设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研究、论证本单位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重要工作。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规定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及岗位等级聘任工作,审议决定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人选。

第八十条 学校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学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制定教材建设规划。以选用教材为主,综合实力较强的情况下将编写教材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八十二条 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教材选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

学校成立教材选用机构,承担教材选用工作,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须占有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在教材选用使用中的重要作用。

八十三 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三)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八十四 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教材选用机构组织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八十五 教材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结果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审批并备案。学校党委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

八十六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照上级规定程序设置和调整专业,已形成涵盖电子与信息、土木建筑、装备制造、交通运输、财经商贸、文化艺术、旅游、教育与体育、公共管理与服务、医药卫生等大类的专业体系。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园安全卫生预防预警化解机制定期开展校园安全卫生宣传工作尊重和维护师生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第八十八条 学校定期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及劳动教育活动实施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定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八十九条 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九十条 学校定期举办体育赛事、艺术展演等活动,构建三全育人格局以及五育并举体系,构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立德树人体系。

第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一节 教职工

九十一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任教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研究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对专科及以下学历者,具有三年以上与专业相关企业一线工作经历的也可承担学校教学任务。

学校实行人才引进战略,吸纳、招聘一批专业功底强、综合素质高的人才队伍,并对引进的人才进行专门的管理、培训和使用。

九十二 学校教师应践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

九十三 学校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九十四 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九十五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学校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由长负责,应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由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或学科组负责人依据教师任职条件推荐提出任职人选,经相应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九十六 学校教师实行聘任制,与所聘任教师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还应当在合同中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权利保障等事项做出约定。学校教师任职时,学校需明确其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任务,颁发聘书或任命书。任职期限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可以续聘或连任。

九十七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九十八 学校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对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九十九 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一百 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一百零二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权和职责:

(一)制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审查申诉人资格和条件;

(三)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四)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五)组织处理申诉案件;

(六)拟订申诉处理意见书;

(七)监督申诉案件的执行;

(八)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一百零三条 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零四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的处理意见;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5日。

第一百零五条 教职工对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节 学生

一百零六 凡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在国家学籍学信管理平台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为学校学生。

一百零七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按照学校规定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升降级、转退学、获得规定内的奖励和荣誉称号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百零八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百零九 学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一百一十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一百一十一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一百一十二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一百一十三 学校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制度,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百一十四 学校应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细则;开展学生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一百一十五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一百一十六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一十七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一百一十八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财务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对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

(一)开办资金

(二)举办者的投入;

(三)政府资助

(四)收取学费杂费

(五)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

(六)存款利息、投资收益

(七)捐赠

(八)校产经营收入;

(九)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及孳息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和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捐赠并妥善保管受赠财产,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学校办学宗旨的项目和个人,保护捐赠人、学校和受益团体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校将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一百二十七 经费使用

(一)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并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

(二)学校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学校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原则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将其结果向理事会报告,并根据规定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接受其监督。该会计师事务所需由理事分之以上的成员通过方可聘用

(三)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一百二十八 学校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按照国家有关高等院校税务制度、准则、条例等规定依法纳税。同时依照国家地方政府等税收优惠待遇,积极争取和享受各种税收上的优惠。

一百二十九 学校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学校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三十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约定权益转让的具体办法,并可约定合理的变更收益,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或法人的,其发生分立、合并的,举办权由分立、合并后的社会组织或法人承继;社会组织或法人举办者因解散或破产而不再具备法定条件、丧失举办者资格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举办者变更,并应由学校理事组织进行财务清算、制定举办者退出的具体方案。

一百三十二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一百三十四 学校终止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举办者同意,在依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清算后终止学校,并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

会决议要求终止;

②因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学校形式,需要解散的;

③因学校学生生源不足,导致学校无法继续办学达到6个月;

④因发生超出学校自身控制能力的不可抗力事件,从而导致学校不能继续办学达到6个月。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当终止:

①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④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一百三十五 学校清算的组织者

存在学校自行申请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需要进行清算的,由学校事会组织清算;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一百三十六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学校财产,编制学校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接受处理债权申报事项

(三)缴纳学校所欠的税款

(四)负责职工工资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五)追回学校享有的债权,清偿学校所负的债务

(六)处理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八)处理与学校清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一百三十七 债权的申报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一百三十八 清算期间债务的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学校理事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主管单位主持转给其他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学校继续办学。

举办者可依照法律法规等的相关规定获得补偿或奖励。

一百三十九 清算期间,学校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学校财产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清偿前,不得进行处理、分配。

一百四十 学校的破产

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后发现学校资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学校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一百四十一 学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理事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自行组织清算的,报理事会确认;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报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四十二条 学校清算费用和清算组的报酬从学校清算时锁存的剩余财产中支付。

一百四十三 学校应当自清算完成之日起的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注销登记手续,并将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印章交回主管部门,将法人登记证正副本交回登记管理机关。

一百四十四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终止。

第九章 合作发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吸收国外优秀文化成果,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学校遵循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坚持开展校企协同育人,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实现职业精神与技术技能培养的高度融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学校立足行业、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学研究,推进校企技术协同创新和产学研合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学校可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对学校接受的国内外捐资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百四十九条 学校可依法投资兴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实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一百五十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继续教育与职业技能鉴定,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一百五十一条 学校校友是指以下人员:学校历届各类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曾在学校任教、任职者;曾经和正在学校兼职的兼职教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一百五十二条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学校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等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或设志纪念。

第一百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校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校友会可按地区成立校友分会。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校训是志在四海 起航长江”。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四川长江职业学院校徽体现专注品牌建设的办学指导思想。学校的校徽为圆形徽章,图案色彩以海蓝色为主色,图案造型以江河为核心,来契合学校“志在四海 起航长江”的寓意。校徽标识外环注明有学校中、英文名称,内环设计是“四川”二字的变形。图示如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61日。

第一百五十七条 学校的网址为:www.sccvc.com

第十 附则

一百五十八 本章程自学校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百五十九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修改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举办者或理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学校理事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经学校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六十条 学校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理事会全体成员的2/3同意方可通过

第一百六十一条 章程的效力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的其他规定、办法等均应依据章程制订、修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核准,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备案。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一百六十三 解释权

本章程解释权学校理事会。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


您所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热门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