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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大赛”)是由省教育厅与有关部门共同主办的全国性权威赛事,大赛旨在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实现以赛促学,培养创新创业生力军;以赛促教,探索素质教育新途径;以赛促创,搭建成果转化平台。为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增强我院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一条 学校设立大赛组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组委会主任,由学生发展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各系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大赛组织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系学工办主任、创业专员为成员。大赛组委会负责统筹大赛组织工作。
第二条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发展处,由学生发展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创新创业指导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创新创业指导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办公室负责起草大赛组织管理与奖励办法。
第三条 各系学工办主任和创业专员负责大赛系部赛事组织工作。
第二章 参赛对象
第四条 参赛申报人须为高校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全日制毕业生。
第五条 大赛以团队为单位报名参赛。允许跨校、跨系部组建团队,每个团队的参赛成员不少于3人,须为项目的实际成员。
第三章 参赛项目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参赛项目能够将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紧密结合,培育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发挥互联网在促进产业升级以及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中的作用,促进制造业、农业、能源、环保等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互联网在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创新网络化服务模式,促进互联网与教育、医疗、交通、金融、消费生活等深度融合。
第七条 参赛项目须真实、健康、合法,无任何不良信息,项目立意应弘扬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八条 参赛项目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发明创造、专利技术、资源等必须拥有清晰合法的知识产权或物权;抄袭、盗用、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发现即刻丧失参赛相关权利并自负一切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参赛项目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报名时需提交完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人书面授权许可书、专利证书等;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报名时需提交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参赛项目根据各赛道相应的要求,只能选择一个符合要求的赛道参赛。已获往届“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各赛道金奖和银奖的项目,不再报名参加“互联网+”大赛。
第四章 学生团队及指导老师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 在大赛中获得奖项的学生团队,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在大赛中获奖团队学生参加专升本考试,按照当年文件要求,进行相应加分。
第十三条 在省级及以上“互联网+”大赛中获奖团队所涉项目在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及川港青年创新创业社区落地孵化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在省级及以上“互联网+”大赛中获奖学生,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创新学分认定,并在单独招生、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五条 指导学生团队在大赛中获得奖项的指导老师,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指导学生团队参加大赛获得省级铜奖及以上奖项的教师,学校结合实际给予相应的工作量认定,并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奖和职称评定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七条 校级一等奖(金奖)、省级三等奖(铜奖)及以上竞赛中获奖团队的指导教师(排序第一),可按照申报程序及工作要求牵头申报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或教学成果奖(以创新创业为主要内容),名额单列。
第十八条 大赛参赛成果及其他各项组织及参与的活动开展情况将列入各系部年度创业工作考核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参赛对象、参赛项目、参赛项目类型的具体要求,以当年的大赛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参加校外竞赛获得不同级别的奖项,奖金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组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