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江职业学院章程

2016-05-11 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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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则

四川长江职业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规范办学行为,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教育教学改革,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落实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

四川长江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和层次

1、学校是举办者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活动的民办机构,从事公益性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学校从批准设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办学范围及一切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享有合法权益。

2、学校是专科层次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

学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内涵发展、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发展道路。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

学校将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面向现代服务业、现代制造业,力争经过5-10年左右的努力,把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办成一所管理规范、质量优良、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培养基地。

第六条 举办者

1、举办者:四川树德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1)通过董事会审定学校办学重大事宜,并对学校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2)通过董事会审定学校财务预、决算;

3)有权查阅学校董事会会议记录,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4)委派或撤换董事;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并遵守本章程;

6)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学校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7)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校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洛路828号。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

姓名:韩瑾  职务:董事长

第九条 自主权

学校实施独立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学校对举办者的办学出资、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有权自主进行支配和管理。

学校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监督管理

学校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类型、专业设置、招生对象与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办学类型

学校以举办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并根据四川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度举办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专业设置

以服务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重点,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专业目录范围设置专业,并逐步形成办学特色。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及范围

学校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执行四川省下达的专科层次招生计划,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学生须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并择优录取。

学校的招生范围以审批机关批准的招生范围为准。

第十四条 办学规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学校坚持规模、效益、质量协调发展的原则,按照高等学校发展规律,适度扩大办学规模,2021年在校学生稳定在1.4万人左右。

第三章 学校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组成

四川长江职业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的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长、董事名单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董事会其他机构的负责人;

2、提名或根据学校校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3、审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4、审核学校的规章制度;

5、审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拟定投资方案;

6、审批学校的学年度工作计划;

7、筹集办学经费,审批学校的学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8、审批学校的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方案及分配制度方案;

9、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和终止;

10、设立或解散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11、对学校领导班子进行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12、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经费进行学年度审计和对学校领导班子进行离任审计;

13、决定与学校有关的其它重大事项;

14、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校长

第十七条 校长的聘任

1、学校设校长一人,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2、校长由举办者推荐,经董事会聘任。

3、校长的任期为四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间更换时,接任者任期为前任者的剩余任期,届满后可由董事会重新聘任。

第十八条 校长职权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4、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组织拟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6、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7、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8、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9、聘任、解聘学校教职工(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者除外),并确定他们各自的职责;

10、决定学校教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

11、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范围内,代表学校处理对外事宜;

12、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范围内,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等文件;

13、本章程和学校权限规则所规定的其它事项,以及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的责任

1、校长要接受董事会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以及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

2、校长(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兼任学校以外其它办学机构或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不得擅自办学或为他人进行与学校同类的办学及从事其它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3、校长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内部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二十条 党、团、工会组织

1、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并开展相应的有关工作;

2、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

学校将根据高校教学、管理、科研部门的设置规范,按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学校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 辞职

1、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辞职时,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2、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辞职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解聘

如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胜任、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者,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予以解聘。在书面通知董事会后,校长有权辞退不能胜任、严重失职或有营私舞弊行为的除副校长、财务负责人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职员。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财务

1、学校按照国家关于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规定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财务通则》、《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学校会计年度以公历每年9月1日起到次年8月31日止。第一个会计年度自学校成立之日起到该年的9月1日止。最后一个会计年度自当年9月1日起直到本章程规定的学校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解散之日止。

3、学校的月份财务会计报告应在次月的5日以前,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董事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在下一学年初始月份15日前制成草案。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校长审核后提交学校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资金的来源、性质

学校办学所需资金由举办者投入和学校自主筹集两部分构成,该资产归学校所有,学校对该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六条 经费使用

1、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并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

2、学校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学校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原则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将其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并根据规定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接受其监督。该会计师事务所需由董事会五分之三以上的成员通过方可聘用。

3、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4、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前提下,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七条 税务

学校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按照国家有关高等院校税务制度、准则、条例等规定依法纳税。同时依照国家地方政府等税收优惠待遇,积极争取和享受各种税收上的优惠。

第二十八条 账户

学校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学校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章 教学和学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学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和教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专业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及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

学校应充分建立独立的教学组织、管理模式,并加以实施。学校教学管理应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在综合考虑办学条件和教学资源的基础上,按照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的基本要求和行业及职业岗位群的职业能力要求,制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下达学期“教学任务书”以保证教学计划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条 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的学籍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十一条 毕业形式

学生在校应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合格(包括德育),准予毕业。学校在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参照普通高校管理模式,结合本校办学特点,在学生管理上配备专职的学生管理队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科学管理,严格执行校规校纪。

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学校通过各种渠道,教育学生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以德、智、体全面发展为基本培养目标。

第八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包括招聘、开除、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福利、奖金、惩罚和其它有关教职工利益等事项,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实施办法。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在当地政府的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权益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形式和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章 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变更

学校名称、层次、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及因分立、合并等事项发生变更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及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终止

1、学校终止事由

1)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举办者同意,在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清算后终止学校,并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

①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

②因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学校形式,需要解散的;

③因学校学生生源不足,导致学校无法继续办学达到6个月;

④因发生超出学校自身控制能力的不可抗力事件,从而导致学校不能继续办学达到6个月;

⑤因法律、法规或规章需要对本章程任何条款做出修改,从而导致学校的任何工作受到不利影响。

2)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当终止:

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学校终止限制

1)除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事由以外,举办者不可提前终止学校。

2)终止学校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清算

1、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清偿,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学校依第三十六条第1款第(1)项规定解散的,由董事会确定清算组人选,并在董事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3、学校依第三十六条第1款第(2)项规定终止的,分别由学校审批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4、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它债务。

5、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全部由举办者按各自出资比例享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清算期间,学校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7、学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及学校审批机关批准,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8、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报酬从学校清算时所存的财产中支付。

9、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校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生效

本章程自学校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修改

修改本章程须在学校董事会通过后,经学校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登记机关、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解释权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


2021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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