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实施办法(修订)

2023-04-03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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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师德师风考核实施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专业能力素养,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坚持正面引导,立德树人,注重日常引导教育; 2.坚持师德师风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以考核教师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实绩为主; 3.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客观、公正地进行师德考核。 二:考核对象 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各类兼职人员、外聘教师。 三:考核要点 (一)政治思想 1.教师应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散布有违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其它不健康的思想和言论,不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 3.自觉提高政治修养,提高思想觉悟,不得无故缺席学校会议(含政治理论学习、学校及所在部门系部组织的各种活动),成为良好校风的倡导者和实践者。 (二)爱岗敬业 1.教师应树立崇高职业理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2.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教学工作,遵守学校各项教学管理规定,没有出现教学事故。 3.严谨治学,精益求精,重视教育教学的研究,讲究教学技巧和艺术,大胆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对于教学的任何一个环节,均不得敷衍应付。 (三)教书育人 1.教师应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将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工作中,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塑造学生健全人格。 2.教师应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坚持因材施教,尊重学生个性,激发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3.教师应深入了解学生思想、生活、学习情况,在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关心学生,热心帮助学生排忧解难。 4.教师有责任在校内外按照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四)为人师表 1.教师应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以身作则,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 2.教师应作风正派,自重自爱,树立优良教风学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3.增强集体主义观念,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时刻注意维护集体利益和形象。热爱学校、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从我做起,为学校的事业贡献力量。 4.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的管理制度,按时到岗,不早退,不中途离岗,工作时间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5.教师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6.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五)服务社会 1.教师应热心公益,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提供专业知识服务大众。 2.教师在企业挂职锻炼期间应遵守企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造成不良影响。 3.教师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以上考核要点不列单独的考核指标,融入教师日常工作中。 四: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查属实的,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有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三)通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传播不当言论,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五)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者从事有可能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违反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行为。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行为。 (七)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入党、选拔学生干部、奖(助)学金评定、升学(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要贿赂、收取好处等徇私舞弊行为。 (九)索要或收受学生、家长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接受吃请、旅游、娱乐等服务或消费的行为。 (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十一)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贩卖学生信息或者从事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师德的行为。 五:考核组织 师德师风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各单位考核一并进行。考核分为:个人自评、部门考评两个环节。 1.个人自评。教师对照本人岗位职责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对个人有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进行自评。 2.部门考评。各部门根据个人自评,以日常检查、教职工或学生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结合个人履职尽责情况,给出部门考评分。 六:考核结果及使用 师德师风是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期考核、职称评审、评优奖励、职务聘任(用)等的首要标准,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1.师德师风考核负面清单存在“是”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师评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记入教师个人档案。 2.在评优奖励、各级各类骨干人才评选时,师德师风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已入选者,若师德师风考核结论不合格,将取消其称号或资格,停止支持措施。 3.根据教育部教师〔2005〕1号文件规定,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连续两年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教师岗位。 七:工作要求 1.全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加强师德建设,引导广大教师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开展“长江最美教师”的评选,并推选“天府职教最美教师”。 2.各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教师培训中,强化师德教育特别是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 3.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师德考核档案。对师德表现突出的,要予以重点培养、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要及时劝诫、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办公室、教师发展中心、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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