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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川港高等教育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下称专委会)是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的二级分支机构,接受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的领导和管理。专委会印章由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统一制做。
第二条 为规范专委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印章的严肃性和合法权益,避免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导致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保证专委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印章管理规定,结合专委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专委会印章和专委会电子章。
第四条 专委会秘书处受专委会委托对印章进行管理。
第二章 制发与缴销
第五条 专委印章由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为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私制。
第六条 专委会如因更名、损坏等原因,原有印章不能使用的,需经专委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同意,向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申请同意,方可重新刻制印章。更换后的旧章由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条 印章遗失须立即向专委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报告,由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同意,依法公布作废。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专委会印章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效力,只能在本专委会的
职责和业务范围内使用。严禁使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
书。
第九条 专委会印章应由秘书长单位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用印时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每次用印后立即放回保存处。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用完后及时归还。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核用印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一)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未经专委会领导批准的文件、材料;
(四)与本专委会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五)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六)其他认为不能盖章的材料。
第十一条 所有用印材料,均应保留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四章 使用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专委会用印章须通过专委会领导同意,经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 专委会成员单位如需申报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或其它二级机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原因用印,原则上应通过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其他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同意后用印。凡涉及到专委会重大利益,重大事项的,须经专委会主要成员单位集中审批同意后用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刻制、使用印章,专委
会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或相关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专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