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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使用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川港高等教育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研究课题经费,加强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承担课题任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专业委员会课题研究事业发展,现结合实际情况,在《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川港高等教育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课题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业委员会立项资助的研究课题。鼓励申报人所在单位给予经费配套支持。
第二条 经费管理
立项资助经费由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单位统一管理,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协助管理;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配套经费由单位负责管理。
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超支不补。
第三条 经费使用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与课题直接有关的活动,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咨询费、差旅费、印刷费、小型会务费、鉴定费等。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协助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单位监督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向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单位反映。同时,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以备专业委员会审查。
课题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经费拨付
一、专业委员会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到位:
(一)第一次拨付80%,由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单位财务处拨付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处,课题负责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立项课题实施方案。
2.立项课题开题报告。
(二)第二次拨付余下的20%,由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单位财务处拨付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处,课题负责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结题报告。
2.课题研究成果。
3.专业委员会鉴定结论。
4.资助经费决算情况。
二、课题负责人单位配套经费,由所在单位自行安排拨付。
第五条 凡因故撤销的研究课题,要及时清理帐目,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和不合理开支部分按拨付渠道退还。
第六条 研究课题经专业委员会评审验收结题后,课题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未通过专业委员会评审验收的课题,结余资助资金按拨付渠道退回。
第七条 所有与研究课题工作相关的书面文字资料,需加注《四川省高等教育学会川港高等教育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研究课题》字样。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专业委员会。
2019年2月